(2015)衢开行审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浙江万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万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开行审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江滨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方茂盛,局长。被执行人:浙江万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逸天广场1幢1单元608室。法定代表人:刘海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开人社理决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万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15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合计人民币2253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9日送达了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开人社理决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球审判员 汪志松审判员 毛新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金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