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11月20日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王某乙,男,1986年6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水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4日至28日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经共谋后,在漳浦县旧镇镇郭厝村被告人王某乙家中开设扑克牌赌局,先后聚集郑某乙、林某丁、林某甲等25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利计人民币3万元。同月28日,漳浦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王某乙家中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乙及参赌人员郑某乙、林某丁等人,并向被告人王某乙扣押了赌资人民币12600元。另查明,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抓获被告人王某乙经过的证明及关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的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南靖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甲前科定罪判刑的(2003)××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漳浦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人刘某甲、许某、刘某乙、林某甲、林某乙、郑某甲、洪某、林某丙、郑某乙、黄某甲、蔡某甲、刘某丙、林某丁、黄某乙、林某戊、刘某丁、刘某戊、蔡某乙、刘某己、刘某庚、林某己、王某丙、王某丁、黄某丙、刘某辛的证言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且抽头渔利数额计人民币3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能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三、没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艺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戴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