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永正与被杨甫容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永正,杨甫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永正,男,1973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甫容,女,1941年出生。代理人邵青红。上诉人杨永正与被上诉人杨甫容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5)焉垦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永正于2015年2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永正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永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杨永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荣代理审判员 石红燕代理审判员 于新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