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志新追偿权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志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332号原告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万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曾志新,男,汉族,自贡市人,家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志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曾志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志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卞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