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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肖成生与被上诉人汉耀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成生,汉耀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肖成生,男,生于1973年7月7日,汉族,无业,住白银市白银区。委托代理人何俊畅,甘肃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汉耀萱,男,生于1982年5月17日,汉族,无业,住白银市白银区。上诉人肖成生因与被上诉人汉耀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成生的委托代理人何俊畅及被上诉人汉耀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应预收案件受理费3238元,上诉人未缴纳,不予退还。审 判 长  刘红雅代理审判员  魏晓忠代理审判员  李作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