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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迟元林与岫岩满族自治县远景汽贸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元林,岫岩满族自治县远景汽贸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92号原告:迟元林,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远景汽贸经销处,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法定代表人:关景瑞,系该经销处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元林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远景汽贸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元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迟元林承担。审判员  曲广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矫文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