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三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曾林昌与王桃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林昌;王桃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三初字第165号原告:曾林昌,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何金水,系云南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桃山,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林昌诉被告王桃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曾林昌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桃山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林昌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桃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5元由原告曾林昌承担。代理审判员 保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韦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