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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云新法执字第5号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区某甲、区某乙、区某丙与区某丁婚姻家庭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某甲,区某乙,区某丙,区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云新法执字第5号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区某甲,男,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区某乙,女,199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区某丙,女,199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区某乙、区某丙的法定代理人麦某甲(两被执行人的母亲),女,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区某丁,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兴县人民法院(2007)新法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区某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区某丁支付2010年9月份至2011年11月的抚养费694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区某丁在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6995元,用作支付抚养费及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辉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贵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