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310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1日,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胡俊,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强雲,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8日,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俊、强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被告无责任心,对原告和子女都不负责任,爱赌博、酗酒、生活作风问题造成婚后夫妻关系逐渐紧张。2015年1月13日晚,原、被告发生纠纷,110出警后被告仍追打原告,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虐待,现夫妻感情巳彻底破裂,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离婚可以,但必须给被告50万现金,达到条件,就签字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3月25日在双方在旺苍县东河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登均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于1997年8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甲。2013年4月起原告开始疑被告有生活作风问题,为此,双方时有纷争,仍能相外。2015年1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庭审中,被告李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较好婚姻基础,婚后育有子女,共同生活时间巳长达十八年,夫妻间应当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现虽有纠纷,虽日常生活中双方缺少交流、沟通、信任所至,尚不致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原告主张被告爱赌博、酗酒、生活作风问题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但就其主张事实,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