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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立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阿鲁科尔沁旗新民砖厂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新民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山区昭乌达路中段原煤炭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毕瑞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鲁科尔沁旗新民砖厂,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新民乡东包村。负责人:林树文,该厂经理。上诉人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4)阿鲁民初字第4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过《买卖合同》,双方只是简单的债权债务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红山区,因此本案应由红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阿鲁科尔沁旗,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双方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刘汉章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