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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5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兴昌与陈海峰、臧彦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昌,陈海峰,臧彦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5796号原告赵兴昌,男,汉族,住山东省莘县。委托代理人王金成,男,汉族,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臧彦和,男,住胶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赵兴昌与被告陈海峰、臧彦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昌撤回对被告陈海峰、臧彦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森审 判 员  赵 娜人民陪审员  杜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