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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开怀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开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748号罪犯黄开怀,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3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开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黄开怀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4月9日以(2008)浙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二年六个月。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开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开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开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开怀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06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华敏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姚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