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城法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城法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别名翁某某,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于汕尾红海湾开发区汉族,小学文化,杂工,户籍地址汕尾红海湾开发区,案发前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辩护人郭玉贤、胡雪萍,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瑞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郭玉贤、胡雪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通过组织民间标会,实施集资诈骗,分别诈骗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12520元、胡某乙人民币24150元、何某某人民币14430元、王某甲人民币16490元、邓某某人民币11040元、林某甲人民币18960元、陈某甲人民币19090元、宋某某人民币7760元、林某乙人民币5060元、黄某甲人民币1185元、郑某某人民币3220元、李某某人民币6030元、许某某人民币2070元、黄某乙人民币13230元、江某人民币10480元、吴某乙人民币8020元、陈某乙人民币4370元、王某乙人民币4420元、刘某甲人民币2530元、余某某人民币2530元、刘某乙人民币4750元、陈某丙人民币8100元、戴某某人民币1760元、朱某某人民币5355元、黄某丙人民币3680元、谢某某人民币4600元、陈某丁人民币2640元、王某丙人民币5520元、李某人民币6160元、黄某丁人民币5040元、安某人民币7360元、林某丙人民币5380元,集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47930元。被告人胡某甲将诈骗所得会款消费完后,于2013年11月潜逃。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普宁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被告人胡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甲在归案后能通过委托其父亲胡某丙与各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减少了社会矛盾,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胡某甲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通过组织民间标会,实施集资诈骗,分别诈骗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20000元、胡某乙人民币24000元、何某某人民币14550元、王某甲人民币17500元、邓某某人民币12000元、林某甲人民币25250元、陈某甲人民币18590元、宋某某人民币7760元、林某乙人民币5060元、黄某甲人民币1150元、郑某某人民币3220元、李某某人民币6000元、许某某人民币2070元、黄某乙人民币13230元、江某人民币10800元、吴某乙人民币8300元、陈某乙人民币4370元、王某乙人民币3910元、刘某甲人民币2530元、余某某人民币2530元、刘某乙人民币5830元、陈某丙人民币8000元、戴某某人民币1760元、朱某某人民币5355元、黄某丙人民币3760元、谢某某人民币4600元、陈某丁人民币2640元、王某丙人民币5500元、李某人民币2700元、黄某丁人民币5000元、安某人民币7360元、林某丙人民币5380元,集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60705元。被告人胡某甲将诈骗所得会款消费完后,于2013年11月潜逃。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胡某甲在广东省普宁火车站被民警抓获。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甲通过辩护律师委托其父亲胡某丙分别与上述32名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确认了被告人胡某甲骗取各被害人的具体会款数额,并按其父分别与各被害人约定的退赔金额一次性支付还各被害人被骗取的部分会款,各被害人按与胡某丙达成的协议收取相应退赔的会款后,均明确表示放弃其余被骗会款的追索权利,并请求对被告人胡某甲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该公安处民警于2014年2月24日20时45分在普宁站抓获被告人胡某甲的经过。2.《会单》,证实被告人胡某甲印制并填写的交付吴某甲、胡某乙、何某某、王某甲、邓某某、林某甲、陈某甲、宋某某、林某乙、黄某甲、郑某某、李某某、许某某、黄某乙、江某、吴某乙、陈某乙、王某乙、刘某甲、余某某、刘某乙、陈某丙、戴某某、朱某某、黄某丙、谢某某、陈某丁、王某丙、李某、黄某丁、安某、林某丙等人的会单。3.《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被告人胡某甲前夫黄某戊处扣押笔记本一本,该笔记本内容已复印附卷。4.《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查封决定书》(汕城公封字(2014)00001号)及《查封∕解除查封清单》,证实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查封登记在被告人胡某甲名下的坐落于海丰县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海建房证私字990000****。5.《授权委托书》,证实被告人胡某甲于2014年12月5日通过辩护律师委托其父亲胡某丙代为与受害人协商退还会款、签订退还会款协议、支付退还款等相关事宜。6.《被告人胡某甲结欠会款清单》(经被告人胡某甲签名确定无误),证实被告人胡某甲结欠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20000元、胡某乙人民币24000元、何某某人民币14550元、王某甲人民币17500元、邓某某人民币12000元、林某甲人民币25250元、陈某甲人民币18590元、宋某某人民币7760元、林某乙人民币5060元、黄某甲人民币1150元、郑某某人民币3220元、李某某人民币6000元、许某某人民币2070元、黄某乙人民币13230元、江某人民币10800元、吴某乙人民币8300元、陈某乙人民币4370元、王某乙人民币3910元、刘某甲人民币2530元、余某某人民币2530元、刘某乙人民币5830元、陈某丙人民币8000元、戴某某人民币1760元、朱某某人民币5355元、黄某丙人民币3760元、谢某某人民币4600元、陈某丁人民币2640元、王某丙人民币5500元、李某人民币2700元、黄某丁人民币5000元、安某人民币7360元、林某丙人民币5380元,共计人民币260705元。7.证人黄某戊证言,证实他与胡某甲2000年结婚,2013年4月18日离婚,胡某甲利用民间标会进行集资诈骗的事情他不清楚。开始时他不知道印制的会单上有他的名字,后来有人来家里交会款才知道,他对胡某甲表示过不能用他的名字,胡某甲表示要更改,就没再理会之后的事。他不清楚胡某甲将会款用到何处。胡某甲曾拿过钱给他患有肾病的弟弟,在胡某甲逃跑后,他听说胡某甲有赌外围六合彩,有个前夫和儿子是吸毒的。约四年前,他与胡某甲以胡某甲的名义在海丰县买了一间86.4平方米的套房,当时交了首期款人民币4.8万元,每月向银行交供楼款人民币600多元。8.被害人吴某甲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他与被告人胡某甲是邻居,2008年得知胡某甲有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他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5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1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2000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5000元,其余会款他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9.被害人胡某乙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的丈夫是同乡,2008年得知胡某甲有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8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1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2400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1400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10.被害人何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的丈夫是同乡,2008年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4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4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1455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1000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利用民间标会骗取其会款的人就是被告人胡某甲。1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邻居,2012年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9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1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1750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800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利用民间标会骗取其会款的人就是被告人胡某甲。12.被害人邓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工友,2009年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8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5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1200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360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利用民间标会骗取其会款的人就是被告人胡某甲。13.被害人林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协议书》、《谅解书》,称他与被告人胡某甲是同乡,2011年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他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8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4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2525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16500元,其余会款他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利用民间标会骗取其会款的人就是被告人胡某甲。14.被害人陈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工友,2008年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10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1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1859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600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利用民间标会骗取其会款的人就是被告人胡某甲。15.被害人宋某某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被告人胡某甲租住她家二楼,2012年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3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1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776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233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16.被害人林某乙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朋友,2012年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2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6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506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260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17.被害人黄某甲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工友,2013年7月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1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4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115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34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18.被害人郑某某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通过同事认识被告人胡某甲,2012年9月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1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4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322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96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19.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工友,2010年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3份会没有结算,2014年12月31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600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180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20.被害人许某某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工友,2013年2月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1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1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300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90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21.被害人黄某乙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工友,四、五年前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5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3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1323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3969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22.被害人江某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工友,2010年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3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5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1080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540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23.被害人吴某乙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工友,2010年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4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1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830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251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24.被害人陈某乙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朋友,六、七年前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2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4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437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130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25.被害人王某乙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朋友,2012年6月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1份会没有结算,2014年12月31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391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1173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26.被害人刘某甲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工友,2012年12月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1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4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253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70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27.被害人余某某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工友,2012年12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1份会没有结算,2014年12月31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253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759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28.被害人刘某乙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他通过胡某甲的儿子认识被告人胡某甲,2012年3月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他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1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1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583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1750元,其余会款他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29.被害人陈某丙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工友,五、六年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5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1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800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200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30.被害人戴某某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同乡,2012年9月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2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1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176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50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31.被害人朱某某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工友,2012年2月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1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5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5355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260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32.被害人黄某丙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2011年3月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1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5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376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185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33.被害人谢某某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朋友,2007年左右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2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5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460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330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34.被害人陈某丁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朋友,2007年左右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1份会没有结算,2014年12月31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264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80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35.被害人王某丙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工友,2012年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2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1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550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165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36.被害人李某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他与被告人胡某甲是邻居,2012年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他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2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3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270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810元,其余会款他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37.被害人黄某丁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工友,2012年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2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1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500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150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38.被害人安某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2008年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2份会没有结算,2015年1月6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736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368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39.被害人林某丙陈述、《协议书》、《谅解书》,称她与被告人胡某甲是工友,2008年得知胡某甲组织民间标会,就想通过参与标会赚一点钱,于是找到胡某甲,参与胡组织的民间标会,到2013年11月17日,得知胡某甲携参与标会的会员的钱逃跑时,她参与的民间标会还有6份会没有结算,2014年12月31日,经与胡某甲的委托人其父亲胡某丙结算,胡某甲共结欠其会款人民币7000元,并由胡某甲父亲胡某丙一次性偿还其人民币2000元,其余会款她表示不再追讨,放弃该部分会款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请求对胡某甲从轻处罚。40.被告人胡某甲供述,供认她又名翁某某,因为组织民间标会,将会款花完后,资金无法付还参与标会的会员,加上家庭纠纷原因,就趁机逃跑了。参加她组织的民间标会的约有20多人,骗取的会款具体数额已记不清楚。黄某戊是她的前夫,没有参与她组织的民间标会,但会头单是黄某戊找朋友印的,会头单印有黄某戊的名字,他没有反对,参与标会的都是她的朋友、邻居、亲戚等。案发后,经她通过律师委托父亲胡某丙与参会的会员核对结算会款,具体结欠会款如下:结欠吴某甲人民币20000元、胡某乙人民币24000元、何某某人民币14550元、王某甲人民币17500元、邓某某人民币12000元、林某甲人民币25250元、陈某甲人民币18590元、宋某某人民币7760元、林某乙人民币5060元、黄某甲人民币1150元、郑某某人民币3220元、李某某人民币6000元、许某某人民币2070元、黄某乙人民币13230元、江某人民币10800元、吴某乙人民币8300元、陈某乙人民币4370元、王某乙人民币3910元、刘某甲人民币2530元、余某某人民币2530元、刘某乙人民币5830元、陈某丙人民币8000元、戴某某人民币1760元、朱某某人民币5355元、黄某丙人民币3760元、谢某某人民币4600元、陈某丁人民币2640元、王某丙人民币5500元、李某人民币2700元、黄某丁人民币5000元、安某人民币7360元、林某丙人民币5380元。上列各项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甲在归案后能通过委托其父亲胡某丙与各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减少了社会矛盾,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胡某甲依法从轻处罚。经查,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有胡某丙与各被害人达成的《协议书》及《谅解书》为证,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人民币2607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能通过其亲属与各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并一次性退赔给各被害人被骗的部分会款,减少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的机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查封登记在被告人胡某甲名下的坐落于海丰县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海建房证私字990000****),予以解封。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黄伟群人民陪审员 王伟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海潜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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