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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越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康虹医院诉杨双福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越西县康虹医院,杨双福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18号原告:越西县康虹医院。住所地:越西县丁山乡。法定代表人:苟勒,男,系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奎,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双福,男,现年35岁,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姚拥军,男,现年36岁,住四川省南部县。系被告表姐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越西县康虹医院诉被告杨双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越西县康虹医院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越西县康虹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越西县康虹医院负担。审判员 吴 燕 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阿格五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