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国祥与天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祥,天台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台行初字第22号原告杨国祥。委托代理人王启高,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淼,县长。原告杨国祥不服被告天台县人民政府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天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天政发(2014)18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国祥以其已经在原告葛金林诉被告天台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法院追加为共同原告,无需重复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国祥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国祥负担。审 判 长 袁跃文审 判 员 徐后利代理审判员 庞丹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