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光民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胜保诉被告赵用锁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保,赵用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光民初字第00966号原告刘胜保,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光山县泼陂河镇李岗村福字砖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张传平,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用锁,男,1947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保诉被告赵用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用锁在光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肆万伍仟元款项予以扣押,并已提供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的存款4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胜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用锁在光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45000元款项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旭珠审判员 张崇福审判员 房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建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