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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7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郭子江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兰,郭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761-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兰。被执行人郭子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一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子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子江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子江对豫G×××××号汽车拥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子江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号汽车一辆。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郭子江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