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民初字第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宋丹丹与朱东、何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丹丹,朱东,何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0810号原告宋丹丹,居民。委托代理人夏剑峰,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东,居民。被告何霜,居民。原告宋丹丹与被告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学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丹丹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剑峰到庭参诉讼,被告朱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2014年12月31日,经原告申请本院追加何霜为本案被告,并于2015年1月29日再次开庭审理。原告宋丹丹的委托代理人夏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东、何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丹丹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被告朱东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汇入被告何霜的银行账户。被告口头承诺过两天就还,然迟迟不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依法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起诉时,原告曾诉请被告归还网上代为付款的1500元,后原告撤回此项请求。被告朱东、何霜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被告朱东向原告宋丹丹借款2万元,该借款由原告汇至被告何霜银行账户。借款后,两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追要无着,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历史明细清单及2015年1月10日原告再次向被��何霜银行账户汇款的回单、户名为朱东号码为131××××5666的手机话费充值发票、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9日的原告手机短信详单、短信记录和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何霜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13年7月历史明细清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从原告提供及法院调取的原告汇款及被告收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含有被告朱东确认借款的短信记录及原告陈述等证据来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以证明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的事实,故对被告朱东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朱东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朱东、何霜共同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朱东、何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东、何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原告宋丹丹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宋丹丹负担19元,被告朱东、何霜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佳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