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民一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正平与曹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平,曹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一初字第862号原告王正平,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过鹿坪镇王家坪村。被告曹国兴,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资阳区长春镇南门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平与被告曹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平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平撤回对被告曹国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正平负担。审 判 员 狄卫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瑞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