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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民一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正平与曹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平,曹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一初字第862号原告王正平,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过鹿坪镇王家坪村。被告曹国兴,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资阳区长春镇南门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平与被告曹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平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平撤回对被告曹国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正平负担。审 判 员  狄卫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瑞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