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谢启清与被告余小梅、阙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启清,余小梅,阙光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古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谢启清,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郑春耀,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小梅,女,汉族,古田县人,原住古田县。被告阙光松,男,汉族,古田县人,原住古田县。原告谢启清诉被告余小梅、阙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启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春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小梅、阙光松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启清诉称,被告余小梅因经商缺乏资金,分别于2013年4月2日、2013年4月28日、2013年5月8日、2013年9月8日向其借款30000元、20000元、30000元和10000元,共计借款90000元。其中2013年4月2日的一笔借款双方约定期限半年,月息3%,每月付息;2013年5月8日的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其他二笔借款未约定利息。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均遭拒绝。俩被告系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请求依法判令俩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截止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18600元以及后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余小梅、阙光松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作答辩。原告谢启清为证实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条四份,证明被告余小梅因经商缺乏资金,分别于2013年4月2日、2013年4月28日、2013年5月8日、2013年9月8日向其借款30000元、20000元、30000元和10000元,共计借款90000元。其中2013年4月2日的一笔借款双方约定期限半年,月息3%,每月付息;2013年5月8日的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其他二笔借款未约定利息。本院认为,被告余小梅、阙光松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或提交相关证据,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经庭审核实,原告提供的四份借条,确系被告余小梅亲笔出具,可以证实被告借款的数额和时间,借款期限、约定利息等内容,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通过法庭调查和认证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余小梅、阙光松系夫妻关系,原告之妻肖某某与被告相识,并介绍原、被告认识。被告余小梅因经商缺乏资金,分别于2013年4月2日、2013年4月28日、2013年5月8日、2013年9月8日向其借款30000元、20000元、30000元和10000元,共计借款90000元。其中2013年4月2日的一笔借款双方约定期限半年,月息3%,每月付息;2013年5月8日的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其他二笔借款未约定利息。被告余小梅亲笔出具了四份借条供原告收执,此后,原告多次向俩被告催讨借款本息均遭拒绝,致催讨未果。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余小梅以经商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谢启清借款90000元,有被告余小梅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余小梅不能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有悖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借款形成于被告余小梅、阙光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俩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俩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可予支持;被告余小梅、阙光松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对原告的诉请不答辩,亦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本院可依庭审调查核实的证据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小梅、阙光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启清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其中30000元自2013年4月2日始计算,30000元自2013年5月8日始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其余两笔借款计30000元不另行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2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祖凑审 判 员 林义挺人民陪审员 余丽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蕊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权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存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