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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执解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翠兰与任德芳、任贵芳、任书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兰,任德芳,任贵芳,任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解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王翠兰,女。被执行人任德芳,男。被执行人任贵芳,男。被执行人任书生,男。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涞执冻字第39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任德芳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源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账号,现因被执行人任德芳已将全部标的款履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德芳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源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10517.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红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