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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李强辉、李瑞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李强辉,李瑞峰,程柯武,佛山市正利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分):440600000005568。负责人石伟东,行长。诉讼代理人陈美玲,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黄立威,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瑞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411。被告程柯武,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8015。被告佛山市正利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032070。法定代表人李强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李强辉、李瑞峰、程柯武、佛山市正利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利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理。后因被告李强辉、正利同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程明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侯德、代理审判员袁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黄立威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李强辉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499981Q113114327973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强辉向原告申请20万元的贷款,贷款用途为垫付货物资金;具体放款日和借款期限以贷款借据为准;后双方在贷款借据中确认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11月18日,借款期间年利率为15.3%,被告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罚息利率为19.89%),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为确保原告债权的顺利实现,被告李瑞峰、程柯武、正利同公司为被告李强辉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瑞峰、程柯武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被告正利同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合同与保函约定保证范围均为:“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李强辉发放了贷款20万元。之后,被告李强辉仅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后被告逾期还本付息,经原告屡次催收未果。被告李瑞峰、程柯武、正利同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应当为被告李强辉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均拒绝偿还所欠款项。各被告未偿还贷款及未尽担保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宣布原告与被告李强辉于2013年11月1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99981Q113114327973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2、被告李强辉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7042.43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第二条、第十六条的约定计算,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15.3%。逾期罚息利率为固定利率,按借款利率加收30%,即逾期利率为19.89%。暂计至2014年10月23日,利息为3096.15元,罚息为1996.29元,本息合计92134.87元);3、被告李瑞峰、程柯武、正利同公司对上述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被告未答辩。本院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截至2015年2月5日,被告李强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7042.43元,应收利息3290.71元及罚息6908.74元共计利息10199.45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具备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资格,本案涉讼的合同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律法规并不相悖,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涉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已于2014年11月18日自然到期,故在本案中无需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被告李强辉的贷款已到期,但其未清偿贷款,已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诉请的贷款本金87042.43元及利息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李瑞峰、程柯武、正利同公司的责任问题。上述被告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债务未受清偿,被告李瑞峰、程柯武、正利同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强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清偿贷款本金87042.43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4年10月23日为1160.13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9.89%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李瑞峰、程柯武、佛山市正利同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20元,财产保全费948元,合计诉讼费用3068元,由被告李强辉负担,被告李瑞峰、程柯武、佛山市正利同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明敏审 判 员  侯 德代理审判员  袁 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罗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