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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闫霞与刘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霞,刘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790���原告闫霞。被告刘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霞与被告刘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闫霞负担。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单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