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闫霞与刘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霞,刘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790���原告闫霞。被告刘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霞与被告刘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闫霞负担。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单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