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秦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云兰、丰巾莉等与胡成冈、董东兰管辖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兰,丰巾莉,丁洁瑾,胡成冈,董东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秦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孙云兰,居民。原告丰巾莉,居民。原告丁洁瑾,居民。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萍、潘国忠,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成冈,居民。被告董东兰,居民。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昌洋,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孙云兰、丰巾莉、丁洁瑾与被告胡成冈、董东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胡成冈、董东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虽在盐都区北蒋镇,但其经常居住地在盐城市亭湖区,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胡成冈、董东兰经常居住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小海新村4幢302室,该居住地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胡成冈、董东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蔡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