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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方发栋与林长春、范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发栋,林长春,范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374号原告方发栋,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告林长春,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告范月明(系林长春之妻),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发栋与被告林长春、范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发栋,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玉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