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军庆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万方经济开发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军庆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大庆万方经济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289号申请人黑龙江省军庆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万方经济开发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庆民一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偿还义务,支付执行款441131.43元,用以偿还工程款341915.18、违约金82113元、案件受理费9852元、邮寄费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16.25及承担执行费639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庆民一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贵群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代理审判员 崔会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