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黄正玉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业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玉,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业部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135号原告黄正玉,女,193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正玉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业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正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正玉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正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正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一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学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