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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庄效宁、杜传进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效宁,杜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02号申请人:庄效宁,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申请人:杜传进,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申请人庄效宁、杜传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庄效宁、杜传进之间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5日经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庄效宁于2015年2月5日给付杜传进工程款4000元;二、庄效宁与杜传进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已全部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