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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凌朝天处以没收赃款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朝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74-1号移送执行部门广西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凌朝天,因犯贩卖毒品罪现在监狱服刑。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凌朝天处以没收赃款一案,田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4)东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凌朝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冻结的赃款人民币14778.37元予以没收。本院刑庭于2015年2月4日将本案移送执行,本院执行机构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凌朝天以刘丽燕的名义存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田东县商都支行62×××27账户上的赃款14778.37元,在案件侦查阶段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本院现将对该款进行划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凌朝天以刘丽燕名义存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田东县商都支行62×××27账户上的赃款14778.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龙 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陆安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