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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全永鑫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永鑫,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全永鑫。委托代理人赵宏超,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欧洲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承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海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原业,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永鑫诉被告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永鑫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全永鑫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全永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全永鑫负担(全永鑫已预交)。审 判 长  曹鸣红人民陪审员  柳惠田人民陪审员  瞿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凌忆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