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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志才与徐维刚、张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才,徐维刚,张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张志才。委托代理人崔鑫,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璐,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维刚。委托代理人段建军,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道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才诉被告徐维刚、张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才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才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志才负担。审 判 长 许 霞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人民陪审员 郁晓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