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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大北锅炉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小丰营丰源商业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大北锅炉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小丰营丰源商业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商初字第9号原告张家口大北锅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全县孔家庄镇新窑子村。法定代表人孟庆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东耀,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小丰营丰源商业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庆县小丰营村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崔全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大北锅炉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小丰营丰源商业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北京小丰营丰源商业经纪有限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张家口大北锅炉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大北锅炉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大北锅炉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小丰营丰源商业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张家口大北锅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志星审 判 员  臧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