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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刘少金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01号罪犯刘少金,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1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5日作出(2007)熟刑初字第04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少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6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刘少金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7月20日、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0)、(2012)宁刑执字第5554号、第42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少金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刘少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刘少金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缴纳罚金、未继续退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少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财产刑、未继续退赃,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少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