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雨铁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甲探视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甲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铁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徐某,女,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立文,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81年11月30日生,汉族。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甲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旭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立文,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2013年3月11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张某乙由张某甲抚养,原告有探望权,每周与女儿共同生活一天,每月不少于四天。离婚后,被告未履行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的义务,阻止原告探视女儿,对女儿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原告希望有更多时间与女儿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成长。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每月第二周周五放学时起至周日十九时或周一上学时;如遇原告特殊原因未能在该时间探视,遇探视时间顺延至下一周;每年暑假,原告与女儿共同生活十天;每年寒假,原告与女儿共同生活七天;每年国庆节,原告与女儿共同生活三天。被告张某甲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不同意原告探望女儿。离婚协议规定了探望的事宜,第二次和解协议也作了约定:一个月探望一次,一次不少于二天。现在不同意看,因为之前一直履行协议,10月24日,原告去被告父母家看小孩,时间比较晚,原告要求将小孩带走,父母讲孩子才转学,要求缓一缓,原告与被告父母发生争执,原告打了被告父母,对此被告不能接受。所以不让原告探望。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被告张某甲于2013年3月11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言明,双方于2007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张某乙,约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享有探望权,男方保证安排女方每周与女儿共同生活一天,每月不少于四天,每天以24小时计算,如因故未能探望,当月可以累计。期间就探视事宜没有矛盾。2014年6月13日,原告徐某、被告张某甲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在本院执行局达成和解协议,就探望女儿一事约定:张某甲同意徐某每月探望女儿一次,一次不少于二天,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事先沟通,双方均以小孩身心健康成长为首要的目的。和解协议成立后,原告徐某在被告张某甲父母住处探视女儿两次。2014年10月23日,原告徐某曾因与被告张某甲电话联系不上而报警。2014年10月24日晚,原告徐某到被告张某甲父母住处(龙潭镇幼儿园对面)探视女儿张某乙,要求将女儿带回居住一天,未获同意,与被告张某甲父母发生冲突,张某甲母亲因此身体一定程度受到损伤。原告徐某在现场报警,栖霞公安分局龙潭派出所出警进行现场处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徐某至前夫张某甲家中探视孩子,要求按离婚协议将孩子带回其处住一天,遭到反对;民警建议双方约定每月第一周接回女方处,张某甲要求徐某要事先与张某甲父母联系,必须事先沟通,视情况决定;当场调解不成,警方建议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当晚不要接孩子,徐某同意后离开。查2014年10月24日是当月第四个周末(星期五)。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和解协议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照片、短信截图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甲关于女儿探视事宜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约定:张某甲同意徐某每月探望女儿一次,一次不少于二天,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事先沟通,双方均以小孩身心健康成长为首要的目的。该约定有关每月一次的具体时间需要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协商确定。该约定生效后,原告徐某虽对女儿进行了探视,但未达到约定的一次二天的要求,双方未能对此进一步协商,导致矛盾激化,形成纠纷。对本案纠纷的形成,双方均存在责任。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本院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协议,故本院予以判决。原告徐某请求每月第二周探视一次,一次二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徐某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徐某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第二个周末探视女儿张某乙一次(自周五放学时起至周日十七时),被告张某甲予以协助;二、驳回原告徐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徐某负担50元,被告张某甲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员  张旭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马晓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