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龙宇货运有限公司与熊新生、陈文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龙宇货运有限公司,熊新生,陈文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563-1号原告无锡市龙宇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通江大道898号(货运交易市场谊达分市场A区6-7号)。法定代表人叶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建国、缪春雷,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新生。被告陈文菊。委托代理人潘喜铅(受上列被告共同委托),江西新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龙宇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与被告熊新生、陈文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货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货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货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6元减半收取2618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诉讼费用4488元,由货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华 伟代理审判员 谢 妍人民陪审员 严露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凯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