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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刚与唐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唐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10日,住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唐晓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依据(2011)绵高新民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属唐晓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679**、川B367**号汽车。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唐晓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679**、川B367**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