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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射洪县天乙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汪强,射洪县天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射洪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德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强,男,生于1984年5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射洪县天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宗普,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射洪民初字第2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汪强及射洪县天乙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2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五���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南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