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商初字第008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保余与宋保余、李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商初字第00834-2号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佘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国,英雄支行会计。被告宋保余。被告李锋。被告杨振泉。被告马建锋。被告杨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保余、李锋、杨振泉、马建锋、杨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广荣审 判 员 孙 进人民陪审员 汤莉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