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进士与司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士,司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07号原告王进士,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司静,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士诉被告司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进士负担。审判员 程亚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予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