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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东港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中东港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英达,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洪,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锡商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帐户上的款项10400850.00元、案件受理费85456.00元、执行费77800.85元,共计10564106.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14)8号文件为准,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或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款项。二、如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帐户上的金额不够执行标的款,则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经作价拍卖或变卖后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文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