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民初字第0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2357号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座1011室。法定代表人曹帮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国平、李朝曦,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暇。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家园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 鹏代理审判员 周愈佳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万智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