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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1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全喜印与王再红、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喜印,王再红,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民初字第11254号原告全喜印,住德惠市。被告王再红,住德惠市。被告王杰,住德惠市。原告全喜印与被告王再红、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书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喜印、被告王再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全喜印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9000元。被告王再红辩称,借款属实无异议。被告王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9000元,约定2014年5月1日还清,此款经原告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王再红的陈述及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对此笔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再红、王杰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原告全喜印借款39000元;二、被告王再红、王杰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返还原告387.50元,二被告负担387.50元,邮寄费108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