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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崔连营盗窃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连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冀刑执字第101号罪犯崔连营,河北省献县人。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沧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连营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于2014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7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三次,考核表扬二次,单项表扬一次。另,2012年12月因携带香烟被禁闭七天。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崔连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崔连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33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士文审 判 员  赵向鸿代理审判员  王建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锁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