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王子林借款纠纷一案 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王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关正街3号。负责人苏芳,行长。被执行人王子林,男,1976年8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碑民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子林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东侧万科金域曲江二期第32栋1单元10层11002号抵押房产(商品房预售证号:2011098;合同登记号Y1105650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