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博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高安伦与张学双、尹桂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伦,张学双,尹桂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博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高安伦,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学双,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尹桂梅,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伦与被告张学双、尹桂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以寻求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学烈代理审判员 于田子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