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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博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高安伦与张学双、尹桂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伦,张学双,尹桂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博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高安伦,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学双,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尹桂梅,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伦与被告张学双、尹桂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以寻求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学烈代理审判员  于田子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