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怀东与刘振辉、胡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东,刘振辉,胡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张怀东,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李雷明,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振辉,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胡晓云,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张怀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振辉、胡晓云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振辉、胡晓云归还申请执行人张怀东借款1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1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怀东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振辉、胡晓云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怀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振辉、胡晓云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执字第1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丙远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艾德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树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