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72号原告孙某,****年**月**日出生。被告刘某,****年*月*日出生。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军独任审判,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逐渐丧失,已闹离婚多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请依法准予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均已成人结婚生子。庭审中,原告称:****年我从被告的包中拿到被告擦拭淫秽物小手绢,****年**月我发现被告内裤上面有淫秽物,被告作风有问题;****年*月**日晚上*点左右,我和被告及小孙女在家,被告给我找毛毯,给毛毯下了毒药,我闻到一股微香味,感觉不对,我就将门窗打开,我就把孩子叫到家中,我将毛毯放到大盆中泡着,孩子就跟我说:“爸爸儿子都回来了你就放心睡觉吧,今晚我们都在这睡觉”,我当时刚刚从校长位置上退居二线,第二天我听到被告单独在厕所中,放了两次水,我怀疑是被告将剩余的毒药投入下水道中冲走了。被告称:原告于**年刚退下来的时候告诉我两晚没睡着觉,他说他头疼,我觉得是原告从岗位上退下来精神有问题,我们发现他有异常,他总是怀疑我,我自从退休后我们就在一起没有离开过半步,****年我让儿子带着原告去精神病医院看病,还在那住了三个月的院,最近他又开始犯病了,越发的利害。原告提交本院(****)***初字****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记载:法院从青岛市****中心调取原告(即孙某)****年*月*日至*月**日期间住院病历,医院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在诉讼期间,被告的近亲属证实原告患有重度抑郁症,自己幻想伪造离婚证据,****年也是因为产生幻觉住过一次医院。本院认为,本院(****)***初字****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记载医院诊断原告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被告及近亲属亦证明原告患有精神疾病。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如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应由他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现原告直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