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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原告温国庆等七人诉被告长子县陈家庄村委会、张建堂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国庆,李胖玲,郭树灵,温建斌,李狗则,陈先明,陈先林,长子县丹朱镇陈家庄村民委员会,张建堂,张天虎,张卫科,李晚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号原告温国庆,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胖玲,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郭树灵,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温建斌,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狗则,女,194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小霞,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先明,男,194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和晚鱼,女,195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先林,男,194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建斌,山西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子县丹朱镇陈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海青,职务村委主任。被告张建堂,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子县丹朱镇陈家庄村。被告张天虎,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卫科,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晚忠,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国庆、李胖玲、郭树灵、温建斌、李狗则、陈先明、陈先林诉被告长子县丹朱镇陈家庄村村委会及被告张建堂、张天虎、张卫科、李晚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国庆等七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国庆等七人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国庆、李胖玲、郭树灵、温建斌、李狗则、陈先明、陈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苏云生人民陪审员  郭艳丽人民陪审员  师丽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