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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0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北京建工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上海优景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建工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上海优景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2649号原告北京建工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城区西便门西里10号。法定代表人李慧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秉钧,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优景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1号502室。法定代表人魏晓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洁,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建工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优景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优景礼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1号502室,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解决“,且原告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西里10号。现被告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住所地为上海市长宁区,且据此提出管辖异议,但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约定管辖,所涉有关管辖权的约定合法有效,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优景礼品有限公司就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佩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德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