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刑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60张升战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升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260号罪犯张升战,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回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08)邵中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升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晶荣的经济损失15000元(已赔偿10000元),并对三被告人对肖晶荣的经济损失29894.0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二月三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杨恢胜、范恒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升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张升战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升战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张升战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升战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升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李玉芳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临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